宁晋市物业公司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晋市物业服务公司的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晋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晋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条 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公司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 有符合要求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5. 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物业公司申请资质等级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2.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3. 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物业公司申请资质时,应当向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6. 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送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限期改正;
2. 暂扣或者吊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宁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暂停其经营资格等措施,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