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筑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变更、延续、升级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应具备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信誉状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三类。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 申请各类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人员配置以及工程业绩等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十条 建筑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等信息时,应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持证企业可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各类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伪造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宁波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