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职称证书;
4.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延续审查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1.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手续;
2.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