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建筑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注册建筑师的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审批,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八条 注册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设计质量符合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注册建筑师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撤销其注册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伪造学历证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