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消防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4.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技术装备清单及照片;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需要重新申请换证。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自动失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整改。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低劣的服务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从事相关技术服 务活动者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