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资质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入库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企业资质入库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入库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资质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请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入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等;
5. 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6.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入库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
4. 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近三年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核与公示
第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拟入库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资质入库与管理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条 已经取得《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全省建筑企业的资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江苏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