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勘察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1.1 本实施意见旨在明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范资质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程序,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1.2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个类别。综合类资质适用于各类工程地质勘察;专业类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及工程测量等专业;劳务类资质适用于辅助性工程地质勘察劳务服务。
1.3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单位。
二、资质申请条件
2.1 综合类和专业类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2.2 劳务类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劳务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有与所申请劳务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质审批程序
3.1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参加现场评审。
3.2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3.3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3.4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管理
4.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2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3 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
五、附则
5.1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