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其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最终审批。
第六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设计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