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装修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物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饰装修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出色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
(二)乙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5个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
(三)丙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3个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及股东构成情况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财务状况报告;
(五)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近五年内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