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湖南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水电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建筑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五条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具体分类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二)专业承包序列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等;
(三)劳务分包序列包括木工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等。
第六条 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注册建造师数量等因素,将各序列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三)拥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第八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可以申请延续。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