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二级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等各类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筑业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六)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技术装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五)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五年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二级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可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业二级资质证书持有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二级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建筑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筑业二级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