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较新细则
为加强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省厅发布了较新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该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工程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资质申请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技术能力:申请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技术人员、技术标准等。
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需建立并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IEC 17025等国外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人员要求:申请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出色工程师等,并且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检测设备:申请单位需配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设备,并且设备需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二、资质评审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省厅提交资质评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技术能力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证明、人员配置情况等。
2. 初步审核:省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3. 现场评审:省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人员配置情况等。
4. 资质认定:省厅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资质管理要求
1. 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内需要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质认定。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如发现违规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检测机构应定期参加省厅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以确保其技术水平持续符合要求。未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质认定。
4. 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管理水平。对于管理不善导致质量问题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对于本细则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可由省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