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业资质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指南
广东省建筑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申请、变更、延续、升级或降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下设若干个资质类别,具体类别及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不同等级的资质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金、技术人员数量与职称、工程业绩等。具体条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获得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九条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或首次申请某项资质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直接获得较低级别的相应资质;对于已取得较低级别资质的企业,在达到更高要求后可以逐级晋升至更出色别。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未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其相应级别乃至全部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定期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取得的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维持原评定结果或者调整评定结果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广东省建筑行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