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资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评估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评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三项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不少于两项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业务,并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乙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不少于一项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业务,并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三)丙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具有基本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不少于一项单项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业务,并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评定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报告;
(七)近五年来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清单及业绩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结束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决定。对于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颁发相应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系统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