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询问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询问行业,提升工程询问服务质量,促进工程询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询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工程询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询问业务。
第四条 工程询问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执业,确保询问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工程询问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申请工程询问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出色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2. 近三年内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询问服务;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记录。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 近三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询问服务;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记录。
第九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 近三年内承担过不少于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询问服务;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记录。
第三章 资质评审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工程询问单位资质评审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询问单位资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询问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询问单位资质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4. 单位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5.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文件;
6. 近三年内承担过的工程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 单位近三年业绩报告及客户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机构报相应级别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询问单位取得资质后,应定期向相应级别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
2. 技术服务项目情况
3. 技术服务成果情况
4. 技术服务团队建设情况
5. 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
6.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7. 遵守行业规范情况
8.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工程询问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继续持有相应级别资质条件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工程询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证书等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询问服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