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测绘资质。未经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适用于不同的测绘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五)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技术装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所在地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