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管理
第五条 从事电梯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对其制造的电梯产品质量负责。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制造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对其安装、改造和修理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或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销售给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改造和修理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安装、改造和修理业务。
第三章 电梯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登记标志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报告书供使用单位借鉴。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如仍存争议,则可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