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乙级测绘资质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乙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乙级测绘资质是指从事二等以下国家控制网测量、三等以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能力的认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第五条 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满足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需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并且在近五年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内容,并且能够有效运行。
第八条 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良好是指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颁发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取得乙级测绘资质证书但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乙级测绘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则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