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资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资质审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质分为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各类别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申请工程建设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或单位申请工程建设资质时,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建设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