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荆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荆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荆州建筑工程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荆州建筑工程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三类。具体分类及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申请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具备相应的业绩和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转让建筑工程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