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城乡规划资质审批管理,加强城乡规划行业的监管,促进城乡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条 城乡规划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分类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城乡规划设计任务,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 根据城乡规划设计任务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将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类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4. 近三年完成的主要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编制的城乡规划设计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活动的行为,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