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初审、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出色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大型项目;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六条 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出色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中型项目;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七条 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出色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小型项目;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
1. 测绘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 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5. 财务状况报告及信用证明。
第九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证书》后满两年仍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连续一年以上的,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