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二级资质管理办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建筑物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资质是指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六)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年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七)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八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复审。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复审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颁发二级资质证书。
第十条 获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获得证书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获得二级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二级资质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