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测量资质认定工作,提高工程测量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测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测量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测量、施工放样、变形监测等。
第三条 工程测量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四条 工程测量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如下:
(一)甲级:具备复杂地形条件下高精度测绘能力,能够承担大型工程项目。
(二)乙级:具备中等难度地形条件下测绘能力,能够承担中型工程项目。
(三)丙级:具备简单地形条件下测绘能力,能够承担小型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三)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三)设备设施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审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测量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复核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测量资质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测量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