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福建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建筑企业。
第三条 建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企业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撤销等事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建筑企业的资质分为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等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4. 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记录;
5. 符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第九条 建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力量变化情况等。
第十条 建筑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部分或全部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