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内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促进山东省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设计单位。
第三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设计资质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四条 山东省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其中,甲级为较出色别,乙级次之,丙级较低。具体分类按照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将工程设计资质划分为不同的专业类别。每类专业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分为不同的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业绩水平,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主要项目一览表及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至省住建厅进行复审。
第九条 省住建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评审通过后,由省住建厅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十条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持证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若需增加或变更专业类别及等级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相应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