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各类资质的申请、变更、延续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主要工程类别。
(二)专业承包: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专业工程类别。
(三)劳务分包:包括钢筋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等劳务作业类别。
第五条 各类资质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能力选取相应的资质类别进行申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九条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不合格者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