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资质等级与申请条件
(一)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 甲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有出色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2. 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出色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
3. 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具有出色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
(二)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并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业能力考核。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资质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4.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6. 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等。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省住建厅颁发相应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