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资质等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加强招标资质等级管理,提高招标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中的资质等级管理。
第三条 招标资质等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
第四条 招标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甲级资质适用于大型、复杂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质适用于中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丙级资质适用于小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招标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遵守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招标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