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具体分类和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资质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并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等信息发生变更;
(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形成的新企业需要继承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资料。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