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装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安装市场,保障防雷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防雷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装置安装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防雷装置安装资质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防雷装置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5.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申请防雷装置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防雷装置安装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技术装备清单及设施照片;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持有防雷装置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防雷工程,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持证企业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持证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防雷装置安装条件时,应当主动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者转让防雷装置安装资质证书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