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园林绿化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四川省园林绿化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型园林绿化工程;
3. 具有出色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5.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中型园林绿化工程;
3. 具有出色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5.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园林绿化工程;
3.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材料:
1.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5.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被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对持证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相应等级或撤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