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勘察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勘察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质量,保障公路建设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勘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路勘察是指为公路建设提供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等技术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勘察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评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公路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第七条 经评审组评审合格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公路勘察资质证书》。《公路勘察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和技术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持证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整改,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持证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从事公路勘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取缔;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公路勘察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