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新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加强测绘行业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条件如下:
(一)甲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大型或复杂的测绘项目。
(二)乙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中型或一般复杂的测绘项目。
(三)丙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小型或简单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出色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五)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出色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五)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五)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装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全部材料报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丙级测绘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则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取得相应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丙级测绘资质证书》: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丙级测绘资质证书》者;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管理自然资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年×月×日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