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资质管理规定附表
一、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资质管理。
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划分
2.1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2.2 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资质申请条件
3.1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大型建设项目,并且工程质量优良;
- 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出色工程师职称和五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注册工程师不少于30人。
3.2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中型建设项目,并且工程质量优良;
- 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出色工程师职称和五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其中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5人。
3.3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和三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
四、附表
4.1 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4.2 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
4.3 监理单位业绩证明材料清单
4.4 监理单位技术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4.5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4.6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五、监督管理
5.1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5.2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监理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5.3 对于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监理单位,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5.4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