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陕西省水利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设备清单;
(五)组织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陕西省水利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由陕西省水利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章 监理活动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接受项目法人监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法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报告和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及时处理项目法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