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工程施工活动,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文物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古建筑修缮、壁画保护、石窟寺保护等。
第三条 文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文物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文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文物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3.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4.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文物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 具备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技术能力和经验;
3. 配备必要的文物保护设备和工具;
4.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文物工程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技术力量和设备情况说明;
5.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6. 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文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等级开展施工活动,并接受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文物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文物工程施工业务的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取得资质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