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制造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电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制造的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制造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四条 电梯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团队,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社会评价。
(二)二级资质: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拥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团队,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和社会评价。
(三)三级资质:具备基本的技术研发能力,拥有基本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团队,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可靠,具有一定的市场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电梯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记录;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换证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制造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等级等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等级;
(四)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电梯制造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