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申请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业绩和信誉;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三项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
(三)拥有不少于30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
(三)拥有不少于15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近五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
(三)拥有不少于10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和类型的水利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设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设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