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行业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定和许可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资质许可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电力行业资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2.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
3.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不同类型的电力行业活动对应不同的资质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电力行业资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续期或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力行业资质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力行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审批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