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资质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资质建筑企业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涉密资质的建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国家秘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涉密资质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涉密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技术装备;
(三)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保密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涉密人员;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请涉密资质的企业应当向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密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涉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涉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
(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涉密资质条件。
第九条 持证企业在取得涉密资质后,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承接涉密工程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密资质证书被吊销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涉密资质建筑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其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