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资质盖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规范施工图资质盖章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资质盖章管理。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四条 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并且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三章 盖章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加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印章。印章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伪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将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加盖执业印章。
第九条 执业人员在完成其负责的设计部分后,应签字确认,并将签字后的图纸提交给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执业人员应对所签发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因执业人员未尽职履责导致的问题,均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施工图资质盖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加盖执业印章或伪造执业印章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