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5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质量,安徽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25)》(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测绘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开展相关业务。
2.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要求。
二、申请与审批
1.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设备清单等。
2.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3. 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可进行续期申请。
三、监督管理
1.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等。
2.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中。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现象时均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四、法律责任
1. 对于未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而擅自开展业务的行为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取得测绘资质但未按规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对于已经获得旧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新版证书生效前仍可继续使用原证书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新版证书生效后一年内完成换证手续。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