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密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涉密工程设计资质是指单位从事涉密工程设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取得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涉密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有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涉密工程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近五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或者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密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文件;
(七)近五年内无泄密事件或者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证书载明的内容从事涉密工程设计活动,不得超出范围承接业务;
(二)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发生泄密事件或者发现泄密隐患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上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
(二)人员变动情况及培训记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原持有该证书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主体或者分立后的主体承继;未承继该证书权利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的《涉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延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持有《涉秘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涉秘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且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者;
(三)存在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