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企业资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内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各类建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具备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证明。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多个等级。具体分类和标准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3.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技术装备;
5.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6. 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审批;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二级及以下的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企业需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4.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施工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
6.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7. 近三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其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资质费用
第九条 建筑企业资质评审费用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收取,并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资质评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费、资料总结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请企业提供额外收费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建筑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