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指南
广东省建筑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序列的具体分类及申请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负责人;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不同序列的资质,还应当满足该序列特定的申请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等。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则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技术能力变化情况。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可以申请延续。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其资质证书将被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