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梯安装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电梯安装市场,确保电梯安装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安装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电梯安装资质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拥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单位,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具有出色职称的技术专家。
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的意见以及具体理由。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西藏自治区电梯安装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西藏自治区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梯安装活动,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西藏自治区电梯安装许可证》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