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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5岁女子吃宵夜遭强行搂抱骚扰、殴打,涉案5男子2人被拘留

时间:2020-09-29 20:43:32 阅读: 来源:www.qqjjsj.com


    浙江25岁女子吃宵夜遭强行搂抱骚扰、殴打,涉案5男子2人被拘留
 
     浙江25岁女子宵夜摊上拒绝强行搂抱骚扰,当街遭遇5名男子拳打脚踢,报案后两名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13天。
 
  “打我的是5个人,为什么警方只抓了他们两个就要结案?”案发两周天后,仍躺在病床上的顾女士不能接受警方的处理。9月26日,她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她已经向公安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寄送了控告信,要求依法追究猥亵打人男子的刑事责任。
 
  >>>宵夜猥亵 陌生男子搂脖摸脸要求陪吃
 
  今年25岁的顾女士在浙江台州仙居县做生意,尚未结婚成家。
 
  “他们讲是‘仙居第一硬’,没有人敢动。”回忆起15天前吃宵夜的惨痛经历,她没有想到打黑除恶的当下,就在县城城区,有案底的这伙人竟然还如此嚣张。
 
  9月11日凌晨3时,结束一天生意后,顾女士和两位朋友一起到县城南峰街道美食城宵夜摊吃夜宵。3时19分,陈某和成某等3人也来吃宵夜。其中,陈某和成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
 
     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有搭肩强行搂抱行为
 
  “他们是邻桌,他(陈某)就过来坐在我旁边,突然搂住我的脖子,摸我的脸,头往我脸上凑,很近距离的,几乎脸贴脸,还说下流话,让我陪他吃。”顾女士难以启齿地表示,陈某对她不仅有肢体上的冒犯,还有言语上的挑逗。
 
  “我就不认识他,就推开他的手臂,说不要搂,他就直接就打我……”
 
  >>>监控视频 两男打电话喊同伙殴打女子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当晚监控视频显示,3时20分许,坐在顾女士左侧的陈某先是把右臂搭在她肩头,后用右手强行搂住她的脖子,遭到顾女士本能反抗后,随即恼羞成怒地殴打顾女士。
 
  
  监控视频显示,穿花短裤的成某起身掌掴,还将顾女士摁倒殴打
 
  “我先后被打了4回,前两两次是他们俩(陈某和成某)打的,他俩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后面两次他们5个对我拳打脚踢。”顾女士回忆,陈某用手猛扇她耳光,把她摁在地上,成某(穿花短裤男子)也上前打她耳光。
 
  监控视频显示,成某和陈某疑似打电话纠集同伙,顾女士的一位女性朋友一直用身体护住顾女士劝解,但根本拉不住。顾女士被打倒在地后,成某按住她的颈部殴打,其他同伙也拳打脚踢对顾女士实施暴力伤害。
 
  “他们5个大小伙,我都被打晕了,爬起来躲到旁边的楼梯下,他们还是不放过。后来我叫来我弟,想从后门离开去医院,陈某和成某把我拦住说不能走,没等我们反应过来,就把我弟弟的T恤衫也撕烂了,不让他带我走。”
 
  >>>伤情未愈
 
  案发15天女子头脸仍未消肿
 
  顾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我当时被打得晕乎乎地,他们扬言说要把我做掉,要看见一次杀一次。报警后就在派出所民警赶到前一刻,成某还冲上来想再次打我,威胁说要把我做掉,警方一到,他们就跑了。”
 
  
  案发15天,顾女士被打伤的头部、脸部仍没有消肿。“左脸颊后伤痕,有轻微脑震荡,头部和脸部都肿起来了。”
 
  顾女士提供的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记录显示,患者头部外伤,多次挫伤,受伤时短暂昏迷。顾女士称,案发一周后,9月18日,办案民警领着一位法医到医院来给她作伤情鉴定,“就拍了照,让我签字。”
 
  顾女士的姐姐向华商报记者证实:“9月18日,派出所民警带一个法医过来看了一下,还给我打电话,让我劝她配合检查,我问案件定性,民警说暂定寻衅滋事。”
 
  >>>还没查清
 
  警方让认人签字怎么就结案了
 
  9月17日,顾女士接到仙居县公安局城管镇派出所办案民警李警官的电话,通知她前往派出所辨认陈某和成某。
  
 
  顾女士认为打人者都没有归案警方却急于结案
 
  “李警官拿照片让我看是不是他们两个人,是的话就让我在辨认的名字上面签字,李警官说反正你也不认识,就把字签了吧。”
 
  顾女士当时并不知道警方已经结案。“对陈某和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在我签字后警方才给我,连他们俩被行政拘留13天都没有跟我讲,只是给我说另外3个人正在抓,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拿回去,如果要赔医药费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就这样把案子结掉了,人都没有抓完,我又没有出院,也没有给我做伤情鉴定,怎么就把案子给结了?”
 
  顾女士表示:“我们这桌是3个女的,对方动手的是5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他们,打我的是5个人,为什么只抓了两个人就要结案?现在案情都没有查清楚,怎么就要急着结案?”
 
  9月26日,顾女士的姐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视频里面他们行动很正常,根本没有醉酒状态,不管有没有喝酒,都不是乱打人的借口。视频里面很清楚,我妹妹推开,叫他不要搂,他一巴掌就下来了,我妹妹跑到后面去打求救电话,他们还追过去拦截,都给她打晕过去了。”
 
  >>>警方回应 已拘3人 2人身份不明正在调查
 
  9月27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仙居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办案民警李警官,他否认已经结案,称案件还在调查。“没有(结案)啊,还在调查,第一次拘了两个,第二次拘了一个,还有两个人身份还没有明确,我们还在查。”李警官表示,顾女士的伤情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具体的案情他不便透露。
 
  
  仙居县警方对陈某和成某作出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
 
  顾女士提供的盖有仙居县公安局红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20年9月11日3时许,25岁成某与22岁陈某等人在南峰街道美食城路边吃夜宵,陈某碰到同在吃夜宵的顾女士等人,陈某与顾女士言语不和,成某遂伙同陈某等多人,以掌掴、脚踢等方式殴打顾女士,陈某和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决定对两人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9月16日,两人分别在上面签字,被送县拘留所执行。
 
  顾女士说:“我看到行政处罚书才知道他俩都有案底,都有前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证,成某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其从重处罚。”
 
  成某在2015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2018年11月22日服刑期满。
 
  陈某在2013年1月,因盗窃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拘留不执行),2015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结束。
 
  >>>依法维权 写控告信追究猥亵打人者刑责
 
  此外,顾女士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言语不和”也提出质疑。“我根本就不认识他们,他强行搂抱,还有言语挑逗,根本就没有言语上的冲突,怎么就是‘言语不和’。”
 
  顾女士的姐姐表示:“视频很清楚地表明,都没有时间语言交流,警方行政处罚书为什么说他们说因为言语不和,他们都不认识,因为什么事情言语不和?”
 
 
  顾女士已向公安部寄送反映材料
 
  “他们俩一再威胁说‘我是仙居第一硬,仙居没有人敢动我,以后见到你打一次,给你打死埋掉为止’。”顾女士认为自己不仅遭遇猥亵,生命也受到严重威胁,她不能接受警方轻描淡写的处理。如果从9月16日起执行13天行政拘留处罚,陈某和成某在9月29日就可以走出县拘留所。
 
  “警方对他们的行政处罚,处理太轻,而且现在还有3个人没有抓到,我希望能够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顾女士表示,她已经写了控告信,邮寄给台州市和浙江省公检机关,还有公安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
 
  “请求上级领导责成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成某、陈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顾女士认为,陈某、成某等5人结伙猥亵妇女,寻衅滋事打人,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却以罚代刑,只对两人给予行政拘留13日处罚,她要求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责成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某还讲他是‘仙居第一硬’,没有人敢动他们的,他们手臂上都有文身。”顾女士表示,陈某和成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却不思悔改,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猥亵殴打妇女,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仙居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只对其中2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明显不当。
 
  顾女士姐姐认为:“既然警方定性寻衅滋事,就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追责。”
 
  >>>律师观点 短暂搂抱猥亵转变成暴力泄愤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受害者伤情鉴定还没出来,办案警方就草率地将案件定性为行政治安案件,显然不当,而且同案参与者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伤害的寻衅滋事行为,未归案处理也不符合办案程序。”
 
  赵良善指出,即使证据确凿,部分同案犯未归案情况下,也不是笼统地做简单结案处理,而应是分别起诉、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至于涉案是属于猥亵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赵良善认为,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例如对他人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案中涉案描述涉及强行搂抱,言语挑逗,后演变为掌掴、脚踢等方式殴打,存在短暂搂抱的猥亵行为,后转变成暴力泄愤,根据情节属于猥亵,但是由于后行为导致性质改变,所以暂不符合猥亵罪的构罪标准。”
 
  “但是陈某和成某或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赵良善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良善认为,陈某和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挑逗受害人遭拒后,通过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殴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住院多天。如果经鉴定,受害人构成轻伤的,则该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治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赵良善认为,“应当对陈某和成某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必须经过伤情鉴定,才能明确陈某、成某是否构罪。如果未构成刑事犯罪,则以治安拘留处理并无不妥,反之,则属于放任犯罪分子。”
 
  赵良善指出,陈某、成某在2015年9月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成某如果此次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情节恶劣应当被判有期徒刑的,此时,就符合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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