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根据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201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5.6万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8.2万个,增长47.1%;产业活动单位31.6万个,增加9.0万个,增长39.8%;个体经营户94.4万个(详见表2-1)。
2018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9.5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8.6万个,增长78.9%。其中,内资企业占99.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3%,私营企业占77.3%(详见表2-2)。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
——分行业情况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分行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2018年末,在18个行业门类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9万个,占27.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3万个,占12.9%;制造业2.6万个,占10.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0.1万个,占53.1%;住宿和餐饮业15.0万个,占15.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6万个,占12.3%(详见表3-1)。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8.2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89.6万人。
在18个行业门类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65.4万人,占1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5万人,占12.4%;金融业47.8万人,占10.0%。其中,女性从业人员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金融业30.7万人,占16.2%;教育27.1万人,占14.3%;制造业21.0万人,占11.1%(详见表3-2)。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9964.0亿元。其中,在18个行业门类法人单位中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金融业43457.2亿元;房地产业13526.3亿元;制造业10481.9亿元。
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6613.7亿元。其中,在18个行业门类法人单位中排前三位的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7814.4亿元;制造业7037.4亿元;采矿业2253.4亿元(详见表3-3)。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3]表中“…”表示进位后不满足最小显示数据。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
——部分新兴产业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部分新兴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末,全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508个,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5.6%。其中,新材料产业70个,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3.8%;生物产业142个,占28.0%;节能环保产业102个,占20.1%。
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
2018年末,全省共有规模以上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169个,比2013年末增长1.8%;占规模以上制造业的比重为5.2%,比2013年提高1.4个百分点。
2018年,规模以上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R&D(全称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经费支出6.0亿元,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1.5%,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0.8个百分点。
2018年,规模以上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41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31件,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55.3%,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11.5个百分点。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8年末,全省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1.8万个,从业人员12.5万人,资产总计871.5亿元。其中,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5万个,从业人员9.1万人,资产总计648.2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85.6亿元;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0.3万个,从业人员3.4万人,资产总计223.2亿元,全年支出(费用)53.9亿元。
四、食品工业
2018年末,全省农副食品加工业产业法人单位0.5万个,食品制造业产业法人单位0.1万个,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万个,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3.7%、34.4%、23.1%;资产总计分别为1721.7、586.6、347.5亿元,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2%、43.8%、3.3%。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大类。
[5]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6]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7]食品工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8]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分区域情况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分市(地)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省13个市(地)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市(地)分别是:哈尔滨市10.2万个,占39.8%;大庆市2.6万个,占10.2%;牡丹江市2.3万个,占9.0%。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5-1。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省13个市(地)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市(地)分别是:哈尔滨市159.3万人,占33.3%;大庆市51.1万人,占10.7%;齐齐哈尔市35.8万人,占7.5%。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5-2。
注释:
[1]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2]因铁路、保监会、证券会数据由国家统一获得下发各省,没有分市(地)数据,故《表5-2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各市(地)数据之和不等于全省。